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154號聲請人 黃清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巫明霞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本件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154號聲請人 黃清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巫明霞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本件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