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10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首府大學法定代理人 許光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彭石森 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8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5,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0,359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書記官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