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65號上訴人即被告東祥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東發 訴訟代理人 許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成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6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部分(即上訴人於原審敗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74,6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6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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