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063號原告 蔡進城 被告 陳培欽
陳信全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 律師複代理人 蔡瑞麒 律師被告 林柯素珍
陳明利 陳安男 陳水棟 陳安幫王 陳瑞芬 謝 陳瑞玉 陳吟西 趙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2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書記官許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