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04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曾凱煌 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白面東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建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4,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5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35,506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書記官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