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醫療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06號原告 孫仁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間因醫療法事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及起訴狀誤載被告機關為高雄市政府,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及將被告更正為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人 何啟功 局長,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