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小字第2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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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豐小字第229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訴訟代理人  吳秀雲
被   告  林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511元,及其中新臺幣24,950元,自中
華民國87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29(即日息
萬分之5.4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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