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三三一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判處(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五年一月二十日確定後,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以法九○矯字第○三四八七七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而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三十二日後,刑期終了日為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鍾淑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一凡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