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三三О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一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以法(九0)矯司字第0三四八七七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月桂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