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簡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簡字第172號
原   告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差額地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
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
項定有明文。復按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
保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之審判。至於訴訟救
濟究應循普通訴訟程序抑或依行政訴訟程序為之,則由立法
機關依職權衡酌訴訟案件之性質及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等而
為設計。我國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
之規定,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係採二元訴訟制度。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關於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由普通法院
審判;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則由行政法院審判之,有司
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448號解釋可資參照,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所有重劃前坐落南投縣○○鎮○
○段○○○○○○號、同段177-2地號、同段177-4地號土地,前
參加南投縣草屯鎮南埔二期農地重劃(以下簡稱系爭農地重
劃),經依農地重劃條例第25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42條辦理
土地分配公告及通知,後更依同條例第34條及施行細則第49
條辦理地籍確定測量完畢。重劃後,被告受分配之土地為新
埔段313地號土地,面積為1039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單價
為新台幣(下同)3,909元;同段202地號土地面積為806.05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單價為2,500元,毋須繳納差額地價
。經確定測量前者面積為1454平方公尺、後者更正為805.
40平方公尺,經核算應繳交差額地價248,746元,然被告經
催繳能未履行,爰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48,74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三、按訴訟事件究為公法訴訟或民事訴訟,應依原告作為訴訟標
的之事項加以判斷。查本件作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乃被
告因農地重劃之公權力行政行為,致原告因多分配土地而有
不當之財產利得,所發生之土地差額地價費用請求權,該請
求權既係因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措施所發生之請求權,並
非私經濟行為而生之權利,核屬公法性質之爭議,應由行政
法院審判,又被告住所地在南投縣,依法應由臺中高等行政
法院管轄。原告向無審判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依民事
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
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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