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聲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聲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一六號
聲請人甲○○JOHA
乙○○MARI共同代理人 蔡淑明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許朝雄法官曾煌圳法官陳國禎法官朱建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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