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0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0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三號
上訴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四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交上訴字第六九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二二七、六三五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被告甲○○過失致人於死案件,檢察官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提起公訴,於八十五年一月九日繫屬於第一審法院,其起訴法條係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罪,查該條係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雅卿
法官楊文翰法官陳正庸法官陳世雄法官洪文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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