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29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煙毒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八八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煙毒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終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三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九三七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犯肅清煙毒條例之罪者,以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初審,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終審,該條例第十六條前段定有明文。除終審法院判處被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終審法院應依同條但書第二款規定檢送卷證送請本院覆判外,終審法院一經判決,案件即告確定,當事人不得再行上訴。本件係施用毒品案件,原審依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論處上訴人以施用毒品罪,量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依上開說明,上訴人即不得再行上訴,上訴人竟對終審判決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劍青
法官劉敬一法官林增福法官林文豐法官邵燕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