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號
聲明人甲○○右聲明人因偽造貨幣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九日第三審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八五號),聲明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甲○○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不服聲明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錫奎
法官洪清江法官李璋鵬法官吳昆仁法官李彥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