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附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誣告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五六號
上訴人 張豐吉 被上訴人甲○○
乙○○右上訴人因告訴被上訴人甲○○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三月十八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六年度附民字第一三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前段有明文規定。本件原判決以被上訴人甲○○被訴誣告案件,其刑事判決,係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九日宣判,有卷附八十五年上訴字第四七一號判決影本可稽,而上訴人係遲至八十六年三月十二日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顯違上開法律明文規定,因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經核原判決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任意指摘原判決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又上訴係不服判決請求救濟之方法,未經下級法院判決之案件,不得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查原審八十六年度附民字第一三五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並未對被上訴人乙○○為判決,上訴人併列乙○○為被上訴人,顯非法之所許,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劍青
法官劉敬一法官林增福法官林文豐法官邵燕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