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255號債權人洋玉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林熟 代理人 鄭宮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韓芝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支票證物退票理由單完整影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書記官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