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2461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國安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至第五一一條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一項、第五0九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戶籍設於台南市中西區戶政事務所,故債務人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朱小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