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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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35號聲請人即被告 劉勇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勇昇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竊盜罪嫌疑重大,又先前已有多次毒品、竊盜前科,足認守法觀念不足,並曾有通緝到案紀錄,有相當理由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且被告甫因另案竊盜罪,於100年1月13日當庭釋放停止羈押,竟又於10
0年2月17日再犯本案之竊盜罪,足認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審判處被告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並已經羈押超過一半,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本院查:被告劉勇昇因竊盜案件,已經被告於原審審理中坦承不諱,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足見其犯竊盜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先前已有多次毒品、竊盜前科,足認守法觀念不足,並曾有通緝到案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有相當理由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且被告甫因另案竊盜罪,於100年1月13日當庭釋放停止羈押,竟又於100年
2月17日再犯本案之竊盜罪,亦足認其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此項羈押之必要無從以具保代替,亦不因羈押超過刑期之一半而有異。依上所述,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鍾宗霖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書記官呂素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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