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八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甲○○犯如附表所示施用毒品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周玉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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