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6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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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四九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捌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三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涂秀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王麗麗~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參萬元││├────────┼─────────────┼──────────────┤│第一審送達費│伍佰參拾伍元││├────────┼─────────────┼──────────────┤│第一審勘驗費│捌仟參佰貳拾伍元││├────────┼─────────────┼──────────────┤│第一審差旅費│捌佰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合計│參萬玖仟柒佰陸拾貳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