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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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9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建智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0年度執聲付字第七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建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建智前犯家庭暴力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百年四月六日以法矯字第一000一0四一七九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百年十一月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受刑人仍有「禁止家庭暴力事項」之必要,此有臺灣臺中監獄輔導評估紀錄在卷可稽,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所列事項之行為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書記官蘇美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