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亡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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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亡字第4號聲請人鄧OO前聲請人聲請宣告鄧OO、鄧OO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之大伯父鄧OO(民國前0年0月00日生,父鄧O,母鄧OOOO,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本町三丁目000號)、大伯父鄧OO(男.民國前0年0月00日生.父鄧O,母鄧OOOO,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本町三丁目000號)於日據時期到中國大陸至今音訊渺茫,生死不明,經本院以99年度家催字第3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99年10月12日刊登報紙,現陳報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之信息,故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死亡宣告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第62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於99年10月12日將公示催告登載於民時新聞報,申報權利之期間應於登報日翌日起7個月即100年5月12日屆滿,聲請人若欲聲請死亡宣告之判決應於上開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即100年8月12日前為之,惟聲請人遲至101年1月30日始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有聲請狀之本院收狀章為憑,其聲請顯已逾前開期限。是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至聲請人若有繼續聲請死亡宣告之必要,自得重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等待公示催告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再為死亡宣告判決之聲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李采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