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31號聲請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 羅明晉 原住臺北市○○區○○○路○段○○○巷42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已於民國95年8月17日出境,並於97年9月16日經遷出登記,有戶籍謄本為憑,爰聲請裁定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2份及附表、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戶籍謄本為證,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訪查,據現住戶稱相對人長居大陸,少有返臺居住等語,有該分局於民國104年1月21日北市0000000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是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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