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號上訴人 邱郁溱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邱郁溱與被上訴人 邱翊庭 (原名: 邱純美 )、 邱涵榛邱棠棋邱瀞儀邱志鴻邱楷婷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5月13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
㈠關於分割遺產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497元。
㈡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家事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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