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6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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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4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4615號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柏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陳柏翰為未成年人,故請提出債務人經其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簽立契約之釋明文件。
二、提出債務人陳柏翰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