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交簡字第30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交簡字第30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交簡字第30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俊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撤緩偵字第4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俊棠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按被告王俊棠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業於民國108年6
月19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1日施行。比較修正前、後條文,該條第1、2項之條文並未修正變動,僅新增第3項「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5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然本案被告並無符合該第3項規定,即於5年內再犯因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而應加重其刑之情形,其應依上開條文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是本案涉及被告犯罪罪名及刑罰效果部分,實無修正,自無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適用新舊法之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法,先予敘明。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本院審酌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明知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具有高度危險性,竟仍無視政府法令之宣導,以及對於他人生命、財產安全之尊重,於酒醉程度達吐氣後所含酒精成分每公升0.52毫克後,騎乘機車在道路上行駛,嚴重影響其他用路人之安全。惟念及被告本案酒醉騎車,尚未造成自己或其他人員受傷之不幸事件,被告犯後並已坦承犯行,堪認非無悔意;併斟酌警詢筆錄記載被告學歷為專科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智識程度及經濟生活狀況,與被告本案酒醉程度超過法定標準之情節,暨其犯罪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撤緩偵字第446號被告王俊棠男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巷00弄0號居臺中市○○區○○路○○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俊棠於民國92年間,因公共危險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未構成累犯)。仍不思悔改,於107年11月21日15時許起至同日17時許止,在臺中市豐原區葫蘆墩國小內,飲用啤酒後,竟仍於飲畢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7時28分許,途經臺中市○○區○○○道○段與田心路交岔路口時,因面露酒容,為值勤警員攔查,發現其渾身酒味,遂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於同日17時34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2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俊棠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自白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檢察官林俊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