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一號
原告雲林縣斗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福窮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裁定,命於送達時起三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三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蔣得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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