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建上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上字第142號上訴人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宏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 律師
李宗瀚 律師 張謀勝 律師被上訴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
董惠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5月13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黃嘉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書記官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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