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家上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上字第324號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林錫献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翁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5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朱耀平法官曾部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書記官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