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字第8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交簡字第8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交簡字第81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75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茲審酌被告有殺人未遂及過失致死之前科,有偵查卷附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憑,素行不佳、前於91年間已因無照駕駛過失致人於死,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
2月確定,甫於96年7月18日執行完畢,有上述前科紀錄可稽,詎被告竟仍不知警惕,仍於本案中無照駕駛車輛,並違規穿越雙黃線路段,致生本件事故,此有被告之警、偵訊筆錄、現場圖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可稽,可見被告漠視法律規定及其他用路人之安全、於本案中所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為機車,行駛之時間為下午3時許,為警囑醫檢測得之呼氣中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538毫克,酒醉情形嚴重、因本件違法駕駛行為致遭其他車輛撞傷送醫,已受有相當教訓、犯後坦承犯行並表悔意,且本案中倖無他人因而受傷等一切情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
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交通法庭法官莊鎮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薛慧茹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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