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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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206號
原   告  顏皇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英華 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民國55年新台幣1萬元依折算標準換算
  成起訴時新台幣之價值),併提出折算標準之依據及證明資
  料,暨依法繳足裁判費。
二、被繼承人 許天順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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