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206號
原 告 顏皇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英華 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民國55年新台幣1萬元依折算標準換算
成起訴時新台幣之價值),併提出折算標準之依據及證明資
料,暨依法繳足裁判費。
二、被繼承人 許天順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