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6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純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朝枝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上訴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之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112,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3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臺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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