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6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純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朝枝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上訴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之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112,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3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臺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