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朴簡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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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字第98號

聲請人

即參加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理人 翁明誠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李朝宗王秀緞李宗獻 (即 李嘉賢 )、 李麗娟 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訴訟參加之聲請駁回。

參加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他人之訴訟與自己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輔助一造起見,而參加於訴訟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之規定,應於該案訴訟繫屬中為之,若案經終結,即無參加之可言,最高法院44年台聲字第32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二、查參加人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具狀聲明為輔助原告而參加訴訟,惟本件訴訟業經本院於110年10月27日判決在案,且經原告於判決確定前之110年11月10日撤回本件訴訟,因此,本件訴訟之訴訟程序業已終結,參加人於本件訴訟終結後始向本院聲請參加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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