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1號聲請人 張世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票號AZ0000000支票發票人為「 賴惠男 」抑或「 賴憲男 」。(如為止付通知書有誤,應由付款人更正後,並加蓋付款人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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