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16號原告 林彥甫
王美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菁華 律師
童兆祥 律師複代理人 蘇璇 律師被告 梁山水
梁嘉惠 梁祥騏 梁祥鵬 梁祥裕 林金蓮 尹世亮 尹世高 尹世淳 尹世勳 尹世鵬 尹高適 劉尹麗貞 尹麗玲 尹世琛 鍾泰龍一龍 毛巾塑膠行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行關於「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書記官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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