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217號原告 施伯聲 訴訟代理人 謝志明 律師( 法扶 律師)複代理人 沈恆 律師被告翔代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兩平 訴訟代理人 黃志傑 律師被告英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金勇 訴訟代理人 邱國旺 律師複代理人 薛惠雯 追加被告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竹清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英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