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558號
原 告 彭佑嘉
訴訟代理人 彭時青
上原告與被告 郭依珊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陸萬元(
即租金額之120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叁佰捌
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