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96號聲請人 張武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7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玉鈴┌──────────────────────────────────┐│附表:103年度除字第9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77-NX-0000000-0│股票│1│600│├──┼────────────┼─────────┼──┼──┼──┤│0002│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78-NX-0000000-0│股票│1│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