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517號債權人 陳建芬 債務人 萬代福 第貳代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陳建芬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萬代福第貳代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於民國103年2月25日會議之出席簽到贃。(原提出之紀錄係僅有主委之簽名)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