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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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16號原告 陳聰寶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薇娜 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又未提出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土地鑑價報告,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鑑價報告,由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其補繳裁判費,若未依期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