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14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郁萍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6萬328元,應繳裁判費6萬703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萬653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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