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49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忠聰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5,1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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