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保險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 潘桂鳳
潘愛子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子春 律師
張德勝 被上訴人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吳澔如 訴訟代理人 陳聖灝 當事人間給付保險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李水源法官許仕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書記官李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