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697號聲請人 李瑞玉
藍德明 謝筱晴 上一人 謝永城 法定代理人 朱瑞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次按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民法第1077條第2項本文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拋棄繼承之被繼承人 朱德亮 不幸於民國99年10月17日死亡,聲請人謝筱晴為被繼承人之女,聲請人李瑞玉、藍德明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拋棄繼承權聲明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爰依法聲請核備等語。
三、經查:(一)本件被繼承人朱德亮係於99年10月17日死亡,聲請人謝筱晴為被繼承人朱德亮之女,聲請人李瑞玉、藍德明為被繼承人朱德亮之兄弟姊妹,有除戶戶籍謄本及戶籍謄本等為證,固堪信為真實。然聲請人謝筱晴已由謝永城、朱瑞芬共同收養,聲請人李瑞玉由 李良詩 收養,聲請人藍德明由 藍茂枝 收養,且均未終止收養,亦有戶籍謄本記載可按,是揆諸前揭說明,被繼承人朱德亮與聲請人謝筱晴、李瑞玉、藍德明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已因聲請人均出養而停止,聲請人尚非合法繼承人,自不得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從而,聲請人謝筱晴、李瑞玉、藍德明聲請拋棄繼承,經核與法不合,應予駁回。(二)至其餘繼承人 朱世驊 、 朱世維 、藍自妹、 藍秋梅 、 朱倩妮 、 朱瑞芳 、朱瑞芬、 朱德勝 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業經本院審核後准予備查,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