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37號原告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麗雅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77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5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1萬0,400元,嗣原告於110年10月14日具狀減縮聲明為:請求被告應給付5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應繳納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政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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