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易字第62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子峰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282號),前經終結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於民國
110年9月29日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虹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恩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