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545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法定代理人 張齊 家上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台端所附為遺失票據申報書,請檢附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到院)。
二、台端聲請狀未用印,請一併補陳到院。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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