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2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2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2690號聲請人 黃冠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信國際開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金額。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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