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69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編號1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乙○○○○○○、丙○○於如附表編號2-22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十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2-22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編號2-22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簡易庭法官胡晏彰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5年度票字第169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4年3月1日│100,000元│未載│裁定送達翌日│CH288564││├──┼──────┼───────┼──────┼──────┼─────┼──┤│002│94年12月3日│100,000元│未載│裁定送達翌日│CH672633││├──┼──────┼───────┼──────┼──────┼─────┼──┤│003│94年12月3日│300,000元│未載│裁定送達翌日│487896││├──┼──────┼───────┼──────┼──────┼─────┼──┤│004│94年12月3日│200,000元│未載│裁定送達翌日│487895││├──┼──────┼───────┼──────┼──────┼─────┼──┤│005│94年12月3日│200,000元│未載│裁定送達翌日│487892││├──┼──────┼───────┼──────┼──────┼─────┼──┤│006│94年12月3日│300,000元│未載│裁定送達翌日│487891││├──┼──────┼───────┼──────┼──────┼─────┼──┤│007│94年12月3日│200,000元│未載│裁定送達翌日│487893││├──┼──────┼───────┼──────┼──────┼─────┼──┤│008│94年12月3日│200,000元│未載│裁定送達翌日│487894││├──┼──────┼───────┼──────┼──────┼─────┼──┤│009│94年12月3日│100,000元│未載│裁定送達翌日│487888││├──┼──────┼───────┼──────┼──────┼─────┼──┤│010│94年12月3日│100,000元│未載│裁定送達翌日│487887││├──┼──────┼───────┼──────┼──────┼─────┼──┤│011│94年12月3日│100,000元│未載│裁定送達翌日│487889││├──┼──────┼───────┼──────┼──────┼─────┼──┤│012│94年12月3日│100,000元│未載│裁定送達翌日│487890││├──┼──────┼───────┼──────┼──────┼─────┼──┤│013│94年12月3日│100,000元│未載│裁定送達翌日│487884││├──┼──────┼───────┼──────┼──────┼─────┼──┤│014│94年12月3日│200,000元│未載│裁定送達翌日│487883││├──┼──────┼───────┼──────┼──────┼─────┼──┤│015│94年12月3日│200,000元│未載│裁定送達翌日│487886││├──┼──────┼───────┼──────┼──────┼─────┼──┤│016│94年12月3日│300,000元│未載│裁定送達翌日│487885││├──┼──────┼───────┼──────┼──────┼─────┼──┤│017│94年12月3日│100,000元│未載│裁定送達翌日│487880││├──┼──────┼───────┼──────┼──────┼─────┼──┤│018│94年12月3日│200,000元│未載│裁定送達翌日│487879││├──┼──────┼───────┼──────┼──────┼─────┼──┤│019│94年12月3日│200,000元│未載│裁定送達翌日│487881││├──┼──────┼───────┼──────┼──────┼─────┼──┤│020│94年12月3日│100,000元│未載│裁定送達翌日│487882││├──┼──────┼───────┼──────┼──────┼─────┼──┤│021│94年12月3日│100,000元│未載│裁定送達翌日│487877││├──┼──────┼───────┼──────┼──────┼─────┼──┤│022│94年12月3日│100,000元│未載│裁定送達翌日│487878││└──┴──────┴───────┴──────┴──────┴─────┴──┘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