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34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甲○○、丙○○因清償債務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4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德榮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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